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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海关部署的一则公告在货代企业引起轩然大波,海关总署2015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明确规定,201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这一公告在货代业造成的震动不亚于一场5级以上的有感甚至接近破坏性的地震。在航运界,众所周知的一条追款铁律就是通过留置客户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来迫使客户早日还款,而且此条规则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法释(2012)3号公告《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该条规定中提到的“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主要指的就是纸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因为这一份单证关系着出口经营单位的出口退税,而且出口企业的申请退税是有期限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因此,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为了保证及时退税,都会在申报免抵退税的最后期限前向货代企业支付应付款项以回赎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但是海关总署的这一取消打印纸质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后,就意味着货代企业今后将无法通过“扣单”这种相对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回款,这对于目前经济环境日益恶化造成的全球贸易低迷导致的诚信危机频发的航运界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这一公告的下发造成航运界的集体震动是可以想见的。笔者作为海商法专业执业近二十年的律师,针对海关总署的上述公告,为保障航运企业的应收帐款的回收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作前,加强对委托人的信用调查。《孙子谋攻》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也是一样,越详尽的信用调查,越能掌握合作客户的实力背景,越容易确定合作的深度和尺度,这种信用调查可以通过审核营业执照、实地考察、要求合作对象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向评估机构购买信用报告等多种形式来进行。
二、决定合作后,根据委托人的信用报告,对其设定相对应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并将之体现在双方的合约当中,而且还要通过系统进行预警提醒。了解了拟合作对象的实力后,将根据其实力大小确定对其的最高赊帐额度和最长赊帐期限,而该额度和期限一定要体现在双方的合约当中,使委托人知晓并遵照执行,一旦超过此额度或期限,务必要求委托人先行付款后方可继续操作,但是由于不同的委托人被设置了不同的帐期和帐额,仅凭人脑是无法保证无偏差记忆的,因此一定要将不同委托人的帐期和帐额录入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预警提醒,方能保证本措施的真正落实。
三、合作过程中,通过合约约定“留置任意提/运单条款”来增加回款手段。海关总署(2015)第14号公告的分布,取消了纸质报关单,但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证—提单/运单仍然还在,货代企业在与委托人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留置提/运单的,而且提/运单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更甚于报关单证,因此,在货代企业有绝对强势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此约定的,而且必须约定留置“任意提/运单”,因为“任意”二字可以突破当票业务的范围,即不仅仅可以当票业务对应的提/运单,而且可以留置任意一票的提/运单,如果不加“任意”二字,在委托人支付了当票运费的情况下,货代企业就必须交付当票提单,那么其他的欠款仍可以继续拖欠。
四、在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警惕,必要时提请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诉讼的方式强制解决。企业运营遭遇应收帐款逾期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在市场经济环境景气的情况下,适当宽松的追债政策是可以允许的,但是在经济环境严峻的情况下,对追债的放松意味着对自身的残酷,因为近几年的诚信缺失非常严重,如果延误了追债的时机,可能债务人的资金状况越来越艰难,偿债能力越来越差,最终资不抵债,债权人损失无法挽回。因此,在当前不甚乐观的市场经济情况下,笔者建议航运企业加强追债的紧迫性意识,不要掉以轻心,越早收回欠款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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